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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是哪一个政策

分类:合格标准  |  更新时间:2018-12-24  |  来源:乐考网

第九章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的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

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基协发〔2016〕4号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第九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

。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一般指的是已注册的基金从业人员,仅通过考试未从业人员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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