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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预测

分类:考试教材  |  更新时间:2019-6-25  |  来源:乐考网

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预测一:财务报表

2018年上半年发布了《关于修订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 ——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2019年1月18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预计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中《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九章涉及到财务报告的内容会有较多的调整。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主要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主要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

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2.“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科目按照其流动性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3.“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4.“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6.“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7.“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8.“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9.“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10.“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二)利润表主要是新增项目、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1.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

2.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删除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3.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4.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5.“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6.“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预测二: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没有对收入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变化指数100%,《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收入将会变得面目全非!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新版会计准则修改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点变化

(一)新准则规定了收入的确认

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要以合同为基础确认收入,即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要从合同开始日起,确认收人的条件是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义务,也就是购买方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并从此商品中获得了全部的经济利益。并且强调此类合同应具有显性或隐性的,同时也可以是书面、口头的商业实质。同时,新准则明确清晰的指引了如何对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此外,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报酬转移变为控制权转移,判断标准变为控制权是否转移。

(二)新收入准则合并了原收入与建造合同准则

新准则将现行的收入与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并,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于现行的两项准则涉及到的合同事宜中的一些细节规定比较模糊,不是很明确。而新准则对收入的时间确认做了详细规定,要求进行收入确认时,建造合同控制权也要转移。此外,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应适用新方法,识别建造合同中的多项履约义务。

(三)新收入准则对特殊交易及事项的收入会计处理进行了细化

新准则明确指引了很多特定交易事项事项,新准则将对零售业、电子商务业、运输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企业的收入确认通常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一般是依据合同形式或发票情况来判断。新准则判断交易过程是企业负责人或代理人是依据控制权模型,进而选择使用何种确认方法。

(四)新收入准则对收入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细化

新准则对收入信息的披露更加充分,更加细化,同时与财务报告中其他项目的关联性也更强。

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预测三:金融工具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没有对该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对于该准则来说变动的概率极高,预计《中级会计实务》第九章金融资产会有“质变”。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变化预测四:增值税税率和专用发票

2018年上半年新出台的政策,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19年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下调等一系列政策,以及《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预计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增值税税率变动,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变动后的新税率也够咱们会计人喝一壶的了!

哪些行业的纳税人适用17%调整为16%、11%调整为10%的税率?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首先,该规定是针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

其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以下应税行为的,应当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有特殊规定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出租有形动产;

2018年5月1日后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应当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1)交通运输服务;

2)基础电信服务;

3)邮政服务;

4)建筑服务;

5)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

6)出租不动产;

7)销售和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减税降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第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这都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我们根据有关的数据进行了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其中,民营企业占98%。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以前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预测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预测二:增值税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预测三:公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有利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预测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解读:

二、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超过50万元和8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三、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

3月28日的会议提出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在本次文件中明确了转登记的具体时间,即在2018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本次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是在新旧政策过渡期内,实施的一项特殊政策。

五、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到对应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成本、费用等科目。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是2018年8月20日,2018年7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为采购原材料的项目,企业需要做如下财务处理,借:原材料 3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万元。

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预测五:职工教育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019年中级经济法教材变化预测六:研究开发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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