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
(六)组织命题工作;
(七)组织考务工作;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十)建立考试信息系统;
(十一)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十二)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后执行。
第三章 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考试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禁考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组成。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第九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超过四年未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在申请注册前补齐最近两年的规定后续培训学时。具体要求见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条 协会应建立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考试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过程、考试成绩、考试现场采集照片、违纪违规信息等。
考务信息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