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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11章

分类:考试大纲  |  更新时间:2020-11-26  |  来源:互联网

2020年中级会计《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11章整理好了,为了能够让考生们尽快了解到考试大纲全部内容,小编特将考试大纲做了如下整理,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0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考试大纲

第十一章收 入

:基本要求]

(一) 掌握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

(二) 掌握交易价格的确定及分摊

(三) 掌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条件及其收入确认

(四) 掌握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五) 掌握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及授予知识 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及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会计处理

(六) 掌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区分

(七) 熟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的识别

(八) 熟悉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及其相关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九) 熟悉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会计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章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涉及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 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保险合同取得的保费收入等。企业以存货 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本章进行会计处理;其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非货币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第二节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

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 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 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识别

本章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企业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 务; 是 合 确 合 与所 关的权 和 务; 是 合

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 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 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 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 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 行会计处理。其中,企业向客户收取无需退回的对价的,应当在已经将该部分对价所 对应的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并已经停止向客户转让额外的商品,且也不再负有 此类义务时;或者,相关合同已经终止时,将该部分对价确认为收入。

(二) 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 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该两 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二是该两份或多份合 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是该两份或多份合 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三) 合同变更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 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以下简称为“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 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此类合同变更不影响原合 同的会计处理。

(2) 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

情形, 且 合 变 的 与 的 间 确区分的, 应当

为原合 终 , 时, 原合 履约 分与合 变 分合 为 合 进行

会计处理。

(3)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

形, 且 合 变 的 与 的 间不 确区分的, 应当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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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 入和相应成本等。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是指合 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识别企业承 诺转让的是每一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 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是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三是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二) 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当企业向客户连续转让某项承诺的商品时,如果这些商品属于实质相同且转让模 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时,企业应当将这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其中,转让模 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均满足本章所述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根 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一) 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 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时的对价为可变对 价。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 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 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对此进行评 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 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二)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 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果 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 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 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 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 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 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2. 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资产, 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 其他因素%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 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 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 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 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四) 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 向 的 时, 向 支付对 的, 为

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 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 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四、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 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是 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五、 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 约义务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 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 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 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 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 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 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 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 给客户的商品。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 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 期收入。

(1) 产出法。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工程进度节点、时间 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2) 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 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 确定履约进度。由于投入法下的投入指标与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控制权之间未必存 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企业在采用投入法时,应当扣除那些虽然已经发生,但是 未导致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投入%

(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 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 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 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 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 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第三节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 行分析,属于本大纲其他章节(如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四章等)范围的,应当按照 相关章节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章节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 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 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 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 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 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 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为 合 发生的、 期 回的 量成本 的 支出, 应当 发

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一) 摊销

确认为企业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或合同取得成本(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 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 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 减值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超出 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 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 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 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 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在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 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相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 产的减值损失。

企业按照本书第七章的规定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 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四节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 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 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 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 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 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二、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当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时,表明该质 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当客户虽然不能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但是,如果该质 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也应当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本章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 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 按照本书第十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判断其自身在该交易中 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 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 代理人。

(一) 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 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 收入;企业为代理人的,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者按照已 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特定商品的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二) 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

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 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 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 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 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四、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 项重大权利。其中,提供一项重大权利的,应当将其与原购买的商品单独区分,作为单 项履约义务,企业应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 单项履约义务。在考虑授予客户的该项权利是否重大时,应根据其金额和性质综合判断。

五、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企 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企业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 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 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 的 产权 成单 履约 务的, 企业应当 据 履约 务的 质,

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 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 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 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 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二)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 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 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 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 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六、 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 方式%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对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 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在销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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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客户并没有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是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回购价格不低于 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 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 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第(一)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 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 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七、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因销售商品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全部或部分无需退回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 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 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 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

八、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邻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企业应 当在收取该初始费时,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 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 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 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 行时, 按照分 至 单 履约 务的 格确认 ; 初始费与向

的 不 关的, 初始费应当作为 的 款, 时确认为收入。

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大家要利用好,做好复习的侧重点,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你准备得怎么样了?新的一年,应该有新的进步。拿下中级会计职称,你的人生将更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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