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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监督管理

分类:考试教材  |  更新时间:2019-11-12  |  来源:乐考网

人生终有许多选择。每一步都要慎重。但是一次选择不能决定一切。小编准备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各位考生要有简直不懈的恒心,认真复习,争取能够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考取一个满意的成绩。

2019年11月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监督管理

考点七、监督管理

11、结算担保金缴纳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本办法第四十条

12、3个工作日内报告制度:

第一,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不到最后时刻,永远不要放弃;不到最后胜利,永远不要掉以轻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小编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够在考试中考取一个满意的成绩,更多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相关资讯请关注乐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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