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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任免与行为规范

分类:政策法规  |  更新时间:2019-10-22  |  来源:乐考网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章、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七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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