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考教育网
首页> 二级建造师> 政策法规>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分类:政策法规  |  更新时间:2019-10-23  |  来源:乐考网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撤销注册相关规定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乐考网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互联网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地图 机器人比赛 编程比赛 青少年编程考级 航天驭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