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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练习题:第二章3

分类:章节习题  |  更新时间:2020-10-12  |  来源:

小编为大家整理好了2020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练习题:第二章3,中级会计师备考中努力了,才有收获中级会计师证书的可能!中级会计每日一练已为大家整理,希望大家充分利用习题! 

2020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练习题:第二章3

中级会计模拟题。三、判断题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4.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5.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四、简答题

1.2013年6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5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1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013年7月1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7月27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8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2013年10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遂丙于2013年10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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