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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答疑: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

分类:报考指南  |  更新时间:2018-8-2  |  来源:环球网校

问题:在增值税法一章如何区分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解答: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我们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在把握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时应注意:

(1)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可以一般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形成的,也不要求必须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完全可以都是销售行为或者都是非应税劳务,例如提供运输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就是兼营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强调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行为一般是从不同的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兼营行为可以交两个税,一般要分开核算的,即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4)混合销售行为中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运输,运输劳务是因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不销售货物就不会发生运输劳务行为,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两者之间一般没有什么联系,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例如销售货物的同时,出租住房,两者之间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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