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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税法题解2

分类:模拟试题  |  更新时间:2018-7-12  |  来源:中华考试网

经典问题
1. 车船税是否为新开征的税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3. 如何理解车船税的纳税人?
4.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5.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问题讲解

1.车船税是否为新开征的税种? 
【解答】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于2006年12月29日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解答】《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既有利于界定纳税人,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税额幅度。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四是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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