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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认定

分类:报考指南  |  更新时间:2018-5-15  |  来源:233网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频考题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30%以上的,即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A:10%

B:30%

C:50%

D:70%

答案:C

解题思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 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 30%以上的,即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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