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考教育网
首页> 注册会计师> 报考指南>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特殊债权申报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特殊债权申报

分类:报考指南  |  更新时间:2018-4-25  |  来源:环球网校

特殊债权申报

1.未到期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3.未定之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额。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乐考网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互联网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地图 机器人比赛 编程比赛 青少年编程考级 航天驭星